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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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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您当时鉴定是谁委托的,也就说和您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关系,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未与单位协商、未通知单位,纯属个人委托:这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书只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提出异议,那么这个鉴定意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对方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且不承担此次鉴定的费用。 2.伤者和单位协商解决纠纷,共同委托:当然这种情况下委托书应当是双方共同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人一栏写的也是双方委托;此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对方能够提出证明鉴定书确有重大错误的证据和依据。如果鉴定书确有重大错误,那么双方再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3.已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委托:这种情况下的鉴定意见书当然的有法律效力的。单位要提出异议的话,必须能够提出证明鉴定书确有重大错误的证据和依据,而且这些证据和依据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异议才能成立。下一步还是由法院委托再进行重新鉴定。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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