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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
(一)有关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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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绑架犯罪中的未遂情形。在扣押人质行为继续的过程中,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得到满足以前,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绑架目的未能实现,应成立绑架犯罪未遂。这和前述的绑架犯罪中止一样,均有利于提前停止绑架犯罪行为,降低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 3、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界具有很大争议,只有主观方面基本一致。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我们可以看出,绑架罪的故意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以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这里的作为人质的目的可以是除勒索财产和出卖偷盗婴幼儿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例如政治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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