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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根据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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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行为。组织是指开始,建立卖淫集团和卖淫据点,集中控制分散的卖淫行为,在其中发挥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者串联成为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咖啡店、歌舞厅、酒店、酒店、出租车等组织成为卖淫和卖淫的场所等,是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规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规划配置,制定规划的行为。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制定具体方案,制定物色卖淫女性行为,制定卖淫据点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规划行为是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完成特定犯罪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广义组织行为。指挥是指行为者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发挥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执行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执行行为,对具体执行组织卖淫活动有直接决定作用。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和其他组织的卖淫活动。强制执行是指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不愿意卖淫者或不愿意参与卖淫组织者而参与卖淫组织或其他卖淫组织,强制执行不愿意卖淫者有组织的卖淫活动。诱惑是指以金钱、财产、颜色等为诱饵,诱惑他人参加卖淫集团和其他卖淫组织,诱惑他人参加其他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构成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也就是俗称的早饭、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在卖淫活动中是否发挥组织者的作用。有些组织的卖淫者在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的同时,必须由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者知道自己在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放任这种结果。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根据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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