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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
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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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本文已经就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指定监护人是都妥当,作了详细的介绍,监护人的确实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符合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要以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重。当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严格依据的,大家只要按照规定来即可,如何大家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应当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意见》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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