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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已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的不负刑事责...
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3)两者客观方面特征存在不同。 (4)两罪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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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出丑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妇女产生了性的羞耻心。“违反性行为秩序”意味着猥亵行为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容忍,从现实来看,凡是违反(广义的)性行为诸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由于刑法第237条第1款明文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作了并列规定,故从刑法的规定形式来看,猥亵与侮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释。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由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对象只是妇女,显然男子成为犯罪主体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刑法并没有将犯罪主体限定在男子,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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