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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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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所提出的问题不归法院管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二是所提出的问题由该法院管辖,但由于接待人员不熟悉业务、怕麻烦等原因而不收案,这是错误的,但也是很少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七种起诉,应分别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不应收案审理:⑴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⑵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⑷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一方在离婚之前可能就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在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才知晓有这会是。于是就有可能出现离婚之后一方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转移、隐瞒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此时需要注意,此时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的,一般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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