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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2...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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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公共租赁住宅的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宅是以前所说的政策赁住宅。供给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宅、限价住宅资格审查合格,还在等待的家庭和其他住宅困难家庭,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劳动者。但是,公租现在主要针对中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等集团租赁的住宅,取得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两个住宅资格的家庭不需要再次申请,符合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两个住宅申请条件和家庭60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的人、残疾人、再转军人、优待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和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采用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三、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绝配合审查。审查不合格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查。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安、规划、土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应予以协助。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等候规则列入等候册。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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