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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三)经特赦免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没有告诉或者撤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一定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案底。案底就是指犯罪记录,嫌疑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会被法院判处有罪,没有罪自然就没有犯罪记录,也就是没有案底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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