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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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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出租人同意装修的1、按照该条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租人同意的,并且对于装修财产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2、如果对于装修财产没有约定,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二)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承租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据此,租赁物被征用,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装修形成的装饰物应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可以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出租屋。根据这项法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增加租赁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房屋的,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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