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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打架是一种非常不理智的行为,不但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对他人的健康和家庭幸福又构成了伤害。我国对这类案件一直是高度重视的,积极地进行治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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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老年人犯罪方面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中。该规定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方关怀、对于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政策。我国正处在加速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明确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一般不适用死刑。老年人犯罪除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特别大的以外,一般不适用死刑。二是一般适用轻缓刑罚。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通过采用刑事和解等方式,努力消除老年人与被害方的对立情绪。三是应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案老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涉罪老年人羁押措施适用程序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可能慎用、少用或者不用羁押性措施,特别是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不应再适用羁押性措施。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做不捕处理;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老年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以及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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