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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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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我国对于老年人犯罪方面的处理原则,主要是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中。该规定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方关怀、对于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政策。我国正处在加速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明确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一般不适用死刑。老年人犯罪除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特别大的以外,一般不适用死刑。二是一般适用轻缓刑罚。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通过采用刑事和解等方式,努力消除老年人与被害方的对立情绪。三是应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案老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涉罪老年人羁押措施适用程序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应尽可能慎用、少用或者不用羁押性措施,特别是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不应再适用羁押性措施。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做不捕处理;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老年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以及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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