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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监督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是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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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从这个角度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没必要急于调查干预,同时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地步。检察院不批捕只能说明不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指定的地点而已,可从表面上来看虽然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有可能对当事人采取的仍然是监视居住等措施。所谓的没事,必须是经过司法机关各方面的调查之后,最终由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这种决定之后,案件才是尘埃落定了
1.检察院不批捕,是不可以提起公诉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检察院是不会自己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一般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即便发现相关证据仍然不充足,也会将犯罪嫌疑人的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达到起诉条件的,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在案卷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核相关材料是否达到起诉条件时,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那么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会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会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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