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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侵权,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因医疗行为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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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害诉讼.制造同一产品的公司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员损害的侵害诉讼,加害者对受害者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故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承担举证责任的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者由于受害者受害者医疗权证明书的受害者因为没有受害者承担责任的医疗权证明书的情况下,所有受害者对受害者承担责任的事故害者承担责任的事故,所有受害者承担责任的事故害者承担的事故害者承担责任的产品的事件的事故害者承担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由其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的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个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以下情况:(1)实施错误推定的侵权诉讼。例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的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碍举证的诉讼。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对此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但又缺乏新的原则,因此,法官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借助法律赋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承担。德国法院对于执行专门职业者违反一定的执业义务中,经常利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方法,使加害人对其行为无故意,过失的事实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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