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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XX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中国XX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XX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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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A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报经中国XX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XX是被申请人。
中国XX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三)提出审查意见;(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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