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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企业采取的下列促销措施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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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受贿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6、附加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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