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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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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离婚过错包括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 (1)重婚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形式:法律重婚和实际重婚,无论哪种形式都构成刑法犯罪。 (2)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的定义不是基于睡眠和饮食,而是基于婚外异性睡眠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否则会与重婚混淆。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常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通过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多种方式,从身心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承担赡养义务,拒绝赡养的行为。虐待和遗弃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犯罪。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违反了《婚姻法》,还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如果是因为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情形,那在离婚的同时其实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的,所以说如果过错情形并不是法定的,那即使要求对方作出赔偿,此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就涉及到物质方面的赔偿和精神方面的赔偿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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