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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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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关于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答复如下:(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二)最高法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对销售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是:销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理由是卖方接受价款时不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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