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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者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提及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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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下司法解释可以体现出法院讲的是正确的。以下解释供你解读理解。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不当,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申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某、资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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