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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
______人民法院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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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代理词应该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
目前的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放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是结合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不能被抢劫罪吸收应该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认定为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重罪情形,要符合抢劫致人死亡归纳有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第二、客观上是因为抢劫中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一)本案主观上不应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人在2012年7月9日的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记录到,在被害人提供了1500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并提供密码后供述到“这时我就想勒死她了”,可见在之前被告人没有想到要勒死被害人,被告人是认为被害人已经没有其他财物了才想到勒死被害人。之后又绑着被害人去取其他的银行卡,后因为反抗掐晕了被害人,被告人供述“掐了一会看她不动了,我怕她不死”从这句话中更加可以推论此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不是为了被害人的钱财。因为这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以一般人的心里推论来看,是害怕被害人说出他的下落,才刺杀和敲击被害人,是抢劫后的灭口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可以理解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告人主观上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第二个阶段自认为抢劫结束,想要杀死被害人,第三个阶段发现还有钱,这时被告想要取得更多的财物中止了杀人的故意而想要更多的财物,第四个阶段,因为害怕被害人说出他的下落想要杀死被害人灭口。因此在刺杀被害人时被告是故意杀人的故意。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在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原告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人原本美丽的容貌遭到严重毁损,被告人也一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对其行为没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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