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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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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三)其他需要通过、委托作业的项目。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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