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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低于原工资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不低于原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是用人单位违反犯了规定,瞒报工资总额,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按原工资支付,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单位少缴费要求不足差额。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男方没有产假的工资,只有护理假,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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