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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蔽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的作出适当的股权安排,这种方式在资本运作者提供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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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 1)公司易卷入讼累。 (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可以与实际控制人商量变更股东,至于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股东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当然法定代表人同样可以变更。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 1、代持股协议可能无效的风险;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风险; 3、未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变更为显名股东的风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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