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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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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财产犯罪中,都会有赃物的存在,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由于刑事案件耗时比较长,所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方法如下: 一、追回或责令退还赔偿。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仍存在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应当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随时追回;违反所得被挥霍的,责令犯罪分子赔偿。 第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本人财产应当没收。注意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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