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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工期顺延包括哪些情况

2024-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承包人往往会向发包人提索赔要求,发包人不得不承担承包人因工期延误引发的合同外费用。因此,为了防止日后此类纠纷的发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部分工程工期存在不确定性,并设置一定的工期缓冲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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