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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42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证明有法定免责条件外,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依该条规...
我是昭通的邓军律师,你说的这种情况如前几位律师所述属产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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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重伤,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销售缺陷产品致人重伤,销售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必对产品缺陷负责。 1、如果产品没有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以任何形式销售、出租、抵押、质押、经典等。产品处于生产阶段和出厂检验前的仓储阶段属于流通领域。 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坏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的缺陷是产品运输、仓储和销售阶段造成的,生产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可以向运输、仓储和销售者的责任人追偿。 此外,如果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损坏完全是由产品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也可以避免因产品投入流通而造成损坏的缺陷而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3、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对这种免责条件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应以时间和水平的认识为基础。一方面要严格把握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条件;另一方面,要正确判断产品投入流通时是否能认识到产品缺陷的存在。 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需要证明自己的免责原因,不能证明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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