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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后果为劳动仲裁委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提出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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