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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缓刑。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具体是否适用缓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虽然从现实情况中看到的是伤害了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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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十三条 所有的犯罪概念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处罚,但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相当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备案的标准。该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不同,该犯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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