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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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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 1、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有序履行; 2、后履行方可能丧失或丧失履行能力;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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