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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股东返还出资

2025-01-15
一、股东是否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一旦股东出资,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要取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如果是借款,则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 二、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是,这种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对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未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实际投资人就不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后的投资人,如果没有工商登记,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股东身份的,此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反而还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股东资格登记。如果未按时登记为股东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股东身份的确认。 没有工商登记,仅有事实上的股东身份,这种情形在实务中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投资者不认为是出资,而是以民间借贷等为由,要求返还该出资款项;当公司经营较好时,其他股东则认为,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是借贷等原因产生的,不承认实际出资的股东身份,愿意只退还该出资款项。 所以,实际出资人在出资后,无论是出资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及时完善相应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使双方的权益均处理不稳定的状态,很可能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引线。 三、股东抽逃出资 在实务中,有些股东在出资后,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将其对公司的出资,通过各种方式抽逃,抽逃出资本质上就是变相的把公司的资产无偿转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共列明了四种情形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其中前三项属于具体的情形,第四项属于兜底情形;未经未定程序,直接抽回出资,在实务中也是最直接,最常的抽逃方式。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这四种抽逃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股东的行为是抽逃出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如果股东想要取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如果是借款,则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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