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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原则 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房产分割的原则 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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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丈夫婚后与他人合股开公司,那么你丈夫的股份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于车辆信息,可以聘请律师到车管所查询你丈夫名下或者曾经名下的车辆信息,如果有年初才购买的凯迪拉克,则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4、关于房产问题,主要看产证,如果产证上有你们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如果只有你丈夫的名字,且婚前支付首付并获得产证,那么该房产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你只可以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
房产分割的原则 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产分割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产按照有权分割的权利人数进行均分,如果有些权利人对房产的贡献度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 分割原则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贡献度,贡献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贡献度通常会体现在出资比例上。比如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时,未出资方的份额,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绝非等分。 分割时,同样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比如父母与子女仅仅有一套房产,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会处理。
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先生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先生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小姐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争议焦点:由于吴先生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先生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吴先生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小姐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别提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一人名下的,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先生一人所有; (2)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小姐一人名下的,若周小姐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周小姐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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