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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的原则 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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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 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积蓄不足,购房时吴先生的父母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房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先生认为其父母的出资应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周小姐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争议焦点:由于吴先生的父母在出资时,既没有表明出资款是对吴先生夫妇的借款也没有表明是对一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吴先生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吴先生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小姐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别提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婚后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其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准确地适用司法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 (1)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一人名下的,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先生一人所有; (2)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小姐一人名下的,若周小姐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先生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 (3)吴先生与周小姐结婚后购房,吴先生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先生、周小姐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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