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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如果被判处缓刑之前没有被羁押,就直接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加或先减的问题,如果在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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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撤销的三种情形:1.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以“先减后并”进行数罪并罚。即使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若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以“先并后减”进行数罪并罚。若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以前的缓刑决定。若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2012年8月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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