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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涉案金额给予不同的刑罚。《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卖假烟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的定罪量刑要看销售金额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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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品罪立案标准: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销售假药,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导致误诊的;(四)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会导致误诊(4)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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