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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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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销售假药罪既遂的立案标准是: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2、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3、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销售假药罪既遂的立案标准是: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2、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3、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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