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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下列效果: (1)受让人取得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而债务人需要向受让...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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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下列效果: (1)受让人取得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而债务人需要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以及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利。
1、具体看情况的。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2、依照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应何时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期限从法院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 3、何为执行中止执行中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4、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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