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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效果有下列效果: (1)受让人取得债权以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而债务人需要向受让...
1、具体看情况的。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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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在满足起诉要求的条件下,受让人可以起诉。由于债权转让的受让代替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约定的原债权人因债权转让行为失去债权人的债权,受让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请求权。1、受让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弊关系,即受让人确实获得了债权请求权。因为没有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情况下,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效力,所以如果受让人想起诉还债的话,必须确认债务人实际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受让人明确知道债务人是谁3、受让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当然,债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确定债权是否在偿还期间,债务过了偿还期限债务人没有偿还时,一般需要经过合理的催告期间,债务人还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诉偿还。
对于诉讼过程中能否债权转让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程序债权转让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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