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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缓刑的特定就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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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具有以下特点: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执行具体刑罚。 3、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刑罚的特点: 1、刑罚体系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我国坚持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的刑事政策,刑罚体系同样如此。比如单独适用附加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附加适用附加刑则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此外,我国还纳入了自首、立功等能够体现区别对待政策的规定。 2、刑罚体系充分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并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我国设置了管制的制度,也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这些措施都可以将犯罪分子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的双重监督之下。 3、刑罚体系体系了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时采用了轻罚,并将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每个月还享有回家探亲的权利和待遇。这些人道主义精神,都有可能正面激励犯罪分子认真服刑并重新融入社会。
刑法的特别累犯成立的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的罪名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没有限制; 3、前罪、后罪的相距时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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