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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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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就是指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单独作为一编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以下几条。
根据《》第22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大陆与、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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