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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选择,有管辖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不可以选择,有管辖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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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地点是不可以约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实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效,则排斥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是无效的。
一.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去被告公司注册地点,也可以去劳动合同履行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只有两个管辖地可以选择,超过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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