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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承包经营。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利包括:占有权。可以依法取得林权证等证书;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期内自主经营,他人不得干涉;收益权,承包期内...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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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 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所以,只要家庭成员没有全部死亡或全家迁出,土地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归其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经营.所以经营权应该属于兄弟三个
首先你需要理清是家庭承包还是村外承包,然后才能厘清是否需要继承,以及承包区的转让。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 【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经营的土地是村集体分的,政府确权首先应该确立村集体的所有权,然后由村集体确立农户的经营权。现在的问题是,村集体的所有权受到“四地”问题的严重侵犯,政府却不给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颁证,反而抛开村集体给农户确权颁证,忽略了村集体的土体所有权。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村集体的所有权,而且给基层干部带来很多意外的麻烦。无论农业部如何解释,在农民看来,土地确权就是意味着土地私有化。因此,自从提出土地确权以来,各地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急剧增加,小到家庭内部的纠纷,大到百人以上的群体冲突接连不断。本来十分和谐的家庭,因为土地确权引发的矛盾,搞得父子不父子、弟兄不弟兄,甚至导致严重的流血冲突。在我的周围,就不乏这样的事例。为此,很多人痛骂提出土地确权者不负责任。土地抵押贷款必然爆发激烈的冲突。农民以个体户的名义将村集体的土地抵押贷款,等于个人拿上村集体的财产抵押贷款,岂不是明显剥夺村集体的所有权?这种做法必然导致严重的后果。首先,由于种地收入低,加之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时常出现,注定那些弱势群体不能保证按期还贷。其次,农民用土地抵押贷款,不一定保证用于生产,免不了用于经商、炒股、房地产等风险性较高的投资,甚至有的用于黄、赌、毒等不正当消费。因此,土地抵押贷款很容易导致集体的土地被买卖,使土地落入少数有钱人手中,“耕者有其田”的中国随之成为历史。一位失地农民深有体会的说,土地一旦私有化,失地农民将面临生来注定给人打工、死无葬身之地的命运。我们不能只想到农民拿到土地抵押贷款后的一时高兴,更要意识到这种不合理的政策,一旦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危机。近年来失地农民引发的群体事件越来越多,云南晋宁征地惨案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然而,至今令人纠结的晋宁征地惨案,在网上看到的只是对该事件有关基层干部的指责和处置,却看不到农业部门有关人士对土地政策的反思。以上情况分析显示,土地确权颁证不仅不能解决农村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反而带来更加严重的问题。农业部推行土地确权政策只讲进度不讲问题,实质是回避问题。如果农业部仍然意识不到问题的实质,甚至将问题一概归罪于基层干部不作为,那就不是单纯的官僚主义问题,而是一个立场问题。坦率地讲,在基层干部心目中,农业部真正接地气、深入农民农村,专心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人似乎越来越少,并且大都看好美国的发展,喜欢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的改革。这势必脱离我国的国情,将我们的改革引入误区。为此,我十分欣赏王毅外长的一段话。王毅外长在今年“两会”答记者时强调,“中国不是美国,中国绝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另一个美国。我们无意取代或者领导谁。建议美国朋友更多学习体会一下中国5000年积淀的历史文化传统,不要动辄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我想,王毅外长这段话不仅值得美国人思考,同样值得中国人思考,尤其值得那些盲目崇拜美国,一味套用美式思维判断中国改革的决策者进行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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