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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五项重要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
根据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五项重要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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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面向老年人的专栏,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便利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鼓励学校在非教学时间向老年人开放体育设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五项重要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医疗保障、国籍、姓名、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特殊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并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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