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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有个前提,其他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这个前提下再分两种情况,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
这个情况,应该认定你和开放商已经成立了预约合同,那么签订购房合同的当事人已经产生,即你和房产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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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改。 2、如果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跟开发商协商办理更名,如果购房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需要更名,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更名的人是原签合同人的直系亲属,两个人的名字必须在同一本户口簿上,这时只需要向房管局打一个申请更名的报告,可以免交交易手续费;另一种情况是更名前后的两人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更名必须缴纳3元/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
在购房合同还没有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可以和开发人员协商改名,如果已经申报的话,只房地产证明书完成后办理户籍改名手续。根据2005年4月30日国家七部委发表的《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商社预购者转让未完成的预售商社。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更名交易。
可以,但是会比较麻烦,而且也不一定能成功。如果原合同已经备案,要改名的,需要与开发商协商,得到其同意的,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另外的买房者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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