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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限责任公司: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市××路××号的“××××”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万元,利息%,(实际以其合同或展期凭证为准),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优先购买权能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能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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