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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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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否则不成立贪污罪。1997年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污犯罪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拓宽了公共财产即贪污对象的范围。虽然如此,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仍不时出现种种特殊性,引起定性上的分歧。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等)上,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的案例毕竟存在,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并未改变,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属于公共财产的不动产自然能够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而且,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如房屋)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理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其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 二、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公共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电信密码、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污罪之列。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应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因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资金,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加以开发和生产的,这种物质具有商品的两重性,其被非法侵占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有形财物被非法侵占的后果。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因此,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有三种: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产;三是非国有单位财产。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有权属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赠或者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资金和二、拟定的公共财产,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虽然拟定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应以公共财产论进行。一般来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其中当然,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国有)财产;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财产;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贪污和受贿量刑一样,【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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