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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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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因此,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有三种: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产;三是非国有单位财产。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有权属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赠或者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资金和二、拟定的公共财产,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虽然拟定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的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应以公共财产论进行。一般来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其中当然,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国有)财产;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财产;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为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贪污和受贿量刑一样,【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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