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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负伤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也就是不能减少员工的待遇。期间单位应该派员护理,如果不派员那就应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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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受所在单位放假影响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带薪年假是一种符合条件的员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只要员工在某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即在各单位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年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如果员工因自身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收入。
1、职工的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的,不是根据病情计算的,该职工的病休假应当是六个月。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该职工现在实际休病假已是七个月,超过了法定六个月的病休假。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该职工如不能按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鉴定结果为一至四级的,那么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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