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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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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房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3、根据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一、解除协议。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违约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所有权有争议;(三)租赁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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