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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购买时间在婚前,也就是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2.如果证据证明同居期间钱款混同,并用该笔钱款购房,则还有主张房屋为夫妻共...
首先,男方一人出资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原本是属于男方一人的房产。该行为视作男方把一部分房产份额,赠予了女方,使得女方成为房产共有人,女方在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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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他个人财产,离婚时无权分割。 1、【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主张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与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夫妻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则婚前男方购买登记以女方名下的车辆应当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是这样的,我与女友同居一年后决定购房结婚。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我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女方的名下。但好景不长,对方提出分手,我要求女方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但女方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自己的,不同意返还并协助办理手续。请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第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有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你可以先跟女方协商处理共有财产,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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