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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7年因承包5亩土地,期限为5年,但是在第2年该土地又被原承包人承包给其他人,故因此打了一场土地官司,并胜诉,被告返还承包费及诉讼费共计25000元。法院将该钱扣留一年,但不还给我。我多次到法院去要该钱,法院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最后法院说该钱存到人民银行开设的一家储蓄所,该储蓄所停业整顿,所以该钱取不出来,我多次到人大上访,可最终也没有结果,我深为此事而苦恼。我想向你咨询一下,法院以此为理由推托此事,不把钱还给我,是否合理?即使真如法院所说的那样,我该采取那些办法要回此钱?责任是否在法院?法院让我等把钱取出来后还我,因该钱是我贷款我不能再继续等下去该怎么能尽快要回这比钱?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分析一下,帮助我找到解决此事情的办法。答复:首先,法院以储蓄所停业整顿为理由推托不把钱还给您,是不合理的。该人民法院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因储蓄所停业整顿,致使法院无法不把钱还给您,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亦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类似此种情况,尚没有法律救济途径。您只能通过向该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可以的,如果是非法占有就可以要回来的,只要对方是非法占有土地,那么非法占有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受到侵害的状态,可以专向法院提起诉属讼要求对方归还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并不会超过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1、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结合了受赠人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之规定。2、即使双方没有及时按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第8条规定,中关于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又对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反悔,并不涉及第三方保护。因此其反悔主张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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