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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
第三人对行政复议结果如果不服,且行政复议结果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人一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是终局裁决(国务院作出的)除外。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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